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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作用

  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特有概念,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物的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兼具资合与人合性质的公司,它的人数较少,股东之间联系密切,所以,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协商,就可以依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些设立公司的股东成为该公司的全部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变动较为困难。而股份有限公司在性质上属于资合公司,是一种开放型公司,其股东人数较多,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可能由全体股东来共同完成,而只能由少数人来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工作,承担公司筹办事物,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某一些人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意向是,首先应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协议,之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筹办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做的各种事物。如制定公司章程、认缴及筹集股份、设立登记等,以最终成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旦成立,这些发起人就成了该公司的股东。
  尽管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发起人与股东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 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就业已存在,股东只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才出现,只有在公司成立后才能取得股东资格,从而被称为股东。
  2. 发起人不一定当然成为股东发起人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事项事物之后,倘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是因为没有公司何有股东之称,这是的发起人,应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自行负责,以保证社会交易的安全。
  3. 发起人与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不同
  一般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在于缴纳股款,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发起人在创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其义务除应当制定公司章程,依法筹办有关事物外,还必须依法认购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即在以发起设立方式中认购公司应发行饿全部股份,在募集设立方式中认购公司股份总数35%以上的股份,并且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还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如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除此之外,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起人的责任要重于一般股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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