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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公司恶意注销 失权股东申请法院“禁令”!

赵先生是北京一家技术服务公司股东,他发现有伪造其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显示他将出资转让。因此,赵先生将公司告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笔迹鉴定,确认其股东身份和相应的股权比例。诉讼中,赵先生发现公司可能恶意注销影响其权益,所以
赵先生是北京一家技术服务公司股东,他发现有伪造其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显示他将出资转让。因此,赵先生将公司告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笔迹鉴定,确认其股东身份和相应的股权比例。诉讼中,赵先生发现公司可能恶意注销影响其权益,所以近日他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公司在诉讼期间进行股权变动登记及注销登记。
    赵先生诉称,其出资现金10万元成为被告公司股东。2008年11月,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将他对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他人,并炮制了出资转让协议,并且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上均有他的签字。但是他本人并不知晓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实际上也根本未参加此次会议,更没有与任何人签订过所谓的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出资转让协议上其本人的签字均系伪造。所以,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和相应的股权比例。
    开庭审理时,公司对赵先生的上述诉称全部予以否认。赵先生遂提出对上述有关文件进行笔迹签订的申请,并得到法院准予。
    就在鉴定部门对上述文件进行鉴定过程中,赵先生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公司已在工商登记部门完成了名称变更登记。赵先生迅速联系承办法官,将上述情况予以说明,并表示担心公司下一步会对股东名册和股权比例进行变动,甚至是为了防止诉讼结果的有效执行而恶意将公司予以注销。他认为,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尚在诉讼进行中,存在不确定性,此时如果允许公司的股权再次变动,甚或公司注销的情形存在,不仅不合理、不合法,而且其本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所以,赵先生向法院口头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向工商登记部门颁发“禁令”,对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和股权比例确认之诉的阶段中公司股权变动和公司注销,禁止予以登记。
    目前,赵先生的申请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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