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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怎样对付拖欠货款的法律风险

公司怎样对付拖欠货款的法律风险
  商场如战场,要想在法律上占有优势就必须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提高意识并做好相应的法律准备工作。拖欠货款纠纷虽然属于普通的商业纠纷,但其中的法律准备工作却颇具讲究。总结历年的企业法律顾问经验,谢恒律师建议,公司做好以下法律准备工作,以应对拖欠货款的法律风险:
 
  1、自建立业务关系之初起,收集债务单位的必要法律资料并建档保管。债务单位的必要法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业务联系产生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债务单位的履约证据材料)、债务单位的财产线索等。
  谢恒律师提示:此做法的好处是:(1)为公司法律维权提供便利条件;2、如有多次交易,先前交易形成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交易惯例的存在;3、如需要保全或强制执行债务单位的财产,公司可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线索,以便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
 
  
      2、保管好公司履约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送货单、函件、发票、邮寄凭证等。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显然,保管好公司履约的证据材料可便于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公司已正常履约。
  谢恒律师提示:为了不影响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公司应掌握证据材料的原件,并确保证据材料中对方签章的真实性、合法性。
 
  
      3、取得债务单位签章确认的对帐单。对帐单是交易双方确认帐务的法律文件,其在法律上构成了债务单位对债务的自认。由于对帐单具有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单凭对帐单,公司即可追债。
       谢恒律师提示:公司应掌握对帐单的原件。法律实践中,许多对帐单都是以传真的形式发送,如果债务单位拒绝提供原件核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帐单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要求债务单位的实际投资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是我国的法定担保方式之一。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自由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连带责任保证提供之后,若货款被拖欠,公司既可以要求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也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实际投资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谢恒律师提示:为方便实践操作,可要求债务单位的实际投资人在送货单/收货单、对帐单上亲笔签署连带保证条款。
 
  5、追索货款应注意诉讼时效届满问题。所谓诉讼时效,简而言之,是指受侵害的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期限。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主张权益,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的,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还款期届满之日起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但债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
   谢恒律师提示:为避免务诉讼时效届满,公司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至少应向债务单位主张债权一次,以中断诉讼时效,达到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效果。至于主张债权的法律方式,具体有委托律师发函追索债务、要求对方向公司发出债务确认书、双方确认对帐单等。
 
  6、注意双方交涉过程的意思表示,并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律实践中,某些债务单位为逃避债务、拖延还款,故意采取设置法律陷阱的方式诱使公司上钩。公司作出的意思表示若不当,往往容易给不良居心的对方提供可乘之机。
     谢恒律师提示:公司应审慎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与债务单位往来的函件最好能经过法律专业审查。另外,如需变更合同事项,公司应坚持双方以书面的方式共同确认,以免因合同变更证据不足而造成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
 
  7、指示第三人代为履行送货的合同义务时,公司应要求收货单位出具确认函或在对帐单中详细记录。法律实践中,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常见的履约方式,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很多公司法律防范风险意识不足,未提前做好相关法律准备,当第三人自身的送货义务(第三人与收货单位之间存在贸易关系)与公司委托的送货义务重叠时,公司往往因举证困难而无法证明送货行为乃己方的履约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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