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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公司也可节税

    工程承包公司参与建筑安装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问题上应如何操作,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可见,工程承包公司可通过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
方案一  建设单位甲有一项工程由工程承包公司乙组织安排施工单位,最后施工单位丙、丁中标并直接与甲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共400万元,甲另外支付给乙4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则乙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40万元×5%=20000元。
方案二  乙与甲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为440万元,之后乙将工程转包给丙、丁,转包金额为4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乙应纳营业税(440 乙通过方案二可少缴8000元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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