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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构成要件什么 触犯逃税罪会判几年 初级税务行政复议2020是怎样的?

  唐新杰,珠海企业改制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逃税罪构成要件什么 触犯逃税罪会判几年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改为逃税罪,从而更好地打击逃税犯罪,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实践中认定构成此罪需要看是否符合了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那么法律中对逃税罪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逃税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 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 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 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二、触犯逃税罪会判几年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有前条规定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其中可以构成此罪的主体包括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可以构成此罪的。而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初级税务行政复议2020是怎样的?

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务的征收部门是法律规定的征收税收的主体,如果公民对于税收的征收行为不服的话是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关于初级税务行政复议2018是怎样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有关于行政复议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知识。

一、初级税务行政复议2020是怎样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资格认定行为。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六条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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