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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和股权转让一样吗 认缴股东退股条件

 唐新杰律师,珠海企业改制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股份转让和股权转让一样吗

  通常股份是在股份有限公司才有的称呼,而股权则通常出现在有限公司里。股份和股权一样吗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股份和股权的区别。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转让包括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股份转让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所不同的是,股份转让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而言的。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固有特征。但股份的自由转让也并非绝对。


  两者的区别


  1、权利义务的不同


  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实行严格的限制转让制度。对内主让与对外转让做了明显的区别:内部转让股权比较自由;对外转让股权实行严格限制,必须经全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该股权,在同等情况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行转让登记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现对简单,实行自由转让。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采取自由转让。但是《公司法》也对股份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143条规定的除外。


  交易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流程不同


  股权转让


  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变更营业执照;


  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变更税务登记证;


  变更银行信息;


  股份转让


  《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认缴股东退股条件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否则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制度。比如说股东退股就有一定的要求。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认缴股东退股条件。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认缴股东退股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认缴股东退股条件有哪一些比如说股东转让,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第二种转让股权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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