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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

 

    存货方:

    保管方:

    存货方与保管方本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仓储协议: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也可以由双万当事人进一步明确约定或另行约定。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承担责任。

  第三条储存方法

  存货方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照善意和勘勉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储存期限

    第五条货物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存货方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验收资料,如因资料不全、差错致使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方不承担责任。

    保管方应按货物的外包装标明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或按对方提供的资料对货物进行验收,发现不符应及时通知对方。

    保管方未尽验收职责,造成货物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货物入库与出库手续

    存货人向保管方交付货物时,保管方应当出具仓单,表明已经收到货物并按规定对货物进行了验收;仓单应当注明货物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内容。出库时,存货人或者提货人应当提交仓单,表明其提货的合法身份,履行规定的手续。

    第七条合理磅差与损耗标准

    对于那些散装货物,允许发生一定的磅差;易挥发、易损耗的货物应当约定一定的损耗标准,或者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损耗标准执行,但必须明确约定。如果未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该货物的性质和行业惯例执行。

    第八条保管费用和报酬的数额、支付时间、地点与结算方式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在保管期间,由于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无法避免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遇有不可抗力原因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对方,协商解决办法。一般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允许解决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或免除履行合同的部分责任。

第十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存货方签字盖章:                         保管方签字盖章:

 

                               日订立于×地

 


文章来源:深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唐新杰[深圳]
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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