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34128768

温馨提示

/ KIND REMINDER

联系我们

/ CONTACT

联 系 人:唐新杰1律师

联系电话:135-3412-8768

微信:m13534128768

电子邮箱:182239865@qq.com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西区16楼,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

  • 1

    于网站了解律师团队

  • 2

    当有意向聘请律师时,打电话跟律师沟通

  • 3

    提前电话预约面谈时间

  • 4

    携全部相关资料与律师面谈

  • 5

    与律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 6

    聘请完成,助您成功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此复。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