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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规定
1.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发起人在进行创立公司的活动时,首先要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是多少以及资本总额划分为多少股份、每一股的金额是多少。每一个发起人都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承诺自己将要购买多少股份,并且所有发起人所承诺购买股份的总和应当等于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如果所有发起人所承诺购买股份的总和小于公司应发生的全部股份,应当改变所确定的公司资本总额或者以募集方式设立,如果所有发起人所承诺购买股份的总和大于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则应当改变所确定的资本总额,使之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数相一致。
 
2.发起人缴纳股款。发起人在认购股份之后,就应当缴纳他所认购股份的全部金额。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出资时,必须对这些财产或者权利进行评估作价,以抵作股款,并且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法定手续,将财产权由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选举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以后,应当选举出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任公司的董事及监事至少应当有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同意,方为有效。
 
4.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并选任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以登记注册。发起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报送的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公司登记机关对发起人报送的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公告。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起,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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