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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案的处理是什么 公司法注册资本到位规定是什么?

 唐新杰律师,珠海企业改制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虚假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案的处理是什么

企业内部或者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是很常见的,股权转让必须严格股权转让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确保股权转让规范。但是也有一些人进行虚假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案,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当然,以虚假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也是无效的,可以依法追回股权,下面就介绍一个股权转让的内容。

一、虚假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案 的处理

1、撤销登记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法规,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行为,均有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2、撤销登记的性质

上述法律法规中,既包括程序法规定,如《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也包括实体法规定,如《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

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关于撤销登记的规定,被许可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登记,一般被认定为许可机关怠于实质审查导致许可行为存在瑕疵,许可机关可以采取主动纠错方式予以解决。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撤销行政许可并非唯一处理方式。《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该条款,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实体法对被许可人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撤销登记只限于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而其他登记事项和各实体法中规定的撤销登记,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3、虚假签名行为的处理程序

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撤销登记不同,依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实体法作出的撤销登记行为,在程序操作上较为完备。但在实践中,同一个工商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作出撤销登记的案例较多,依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作出的撤销登记很少。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区分撤销登记的不同情形,办案机构要加强与登记机关的协调沟通,将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决定书交由登记机关装入登记档案。此外,还应重视责令改正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运用。

对于按许可程序作出撤销登记的后续处理问题,《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按行政处罚程序撤销登记的后续处理问题,《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二、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第2、3款: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有限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虚假股权转让是无效的,即使进行了工商登记也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追回股权,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虚假股权转让变更行为不仅损害了股东利益,也有可能涉嫌非法转移债权债务,逃避债务,因此,加强对股权转让过程的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公司法注册资本到位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的增长,很多新的公司也在不断的产生,新公司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而新公司的注册需要最低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期限,在法规中也有详细的规定和说明,那公司法注册资本到位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验资证明的提交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自3月1日起,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需按照法律规定提交验资证明外,其它公司设立登记时,登记机关不再审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不再收取验资证明。在变更登记时,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以及非上市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仍需收取验资证明外,其他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非公司制企业相关验资证明的收取,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问题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为零元。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修改,以有限公司为例,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这意味着在修法前,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设立行为是无效的;修法后,则是有效的,但不得从事有限额规定的特定行业。如需从事该特定行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增资手续。按照政府统一服务和便民原则,公司登记机关应对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认缴出资。

三、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是否需要限制的问题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如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对超出自然人合理生命预期的出资期限,应对申请人做好认缴制的解释说明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考虑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能发生转让、被继承等情况,经指导申请人仍坚持的,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四、股权出资、债转股的登记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原《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相关内容涵盖在新《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中,并根据新的提交材料规范,涉及变更事项按变更处理,涉及备案事项的按备案处理。原提交材料规范中的相关“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交。

五、公司股东变更所涉及的登记材料提交问题

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删去了原条例第九条关于公司的登记事项中的实收资本和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内容,同时将原三十五条关于股东转让股权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内容,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这说明,本次修改后,只有在公司登记的股东有变化时,才办理变更登记。股权有变化股东不变的,即股东不发生变化的内部转让,不办理变更登记,而应按照公司章程备案办理。

六、登记制度改革后有关住所登记的问题

总局下发的新材料规范,对住所登记材料的提交删去了原先的具体内容,只要求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规定,省局已代拟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的试行办法”,在该办法没有下发之前,各地还是按目前的做法执行。

七、2020年企业年检的时间和内容

今年的年检改成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时间预计7月份左右开始,具体内容需要等7月份公示开始以后,登录杭州红盾网查看具体内容。

八、一址多照的要求

若申请一址多照,则限于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出入口的房间,提交房东、入驻企业确认独立分割的房产证平面图及该地址所在辖区建设局、房管局、物管部门或社区作出的分割证明,且不能登记为同一号牌;或提交《房屋租赁备案证》复印件。

九、住宅是否可以作为经营场地

若是城区底层住宅作为经营场地须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有合法房产证的,社区出具同意办照意见即可申请;无房产证的,街道、乡镇政府出具同意办照意见也可申请;若是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及广告业、设计业、经济信息咨询、策划业的无污染的服务性行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人向所属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请,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示,书面征求本单元业主意见并无异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同意的证明;除此之外则另应提交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

一般情况下新公司的成立需要进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而公司登记需要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来保证公司注册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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