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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业改革的难点与职工维权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方式

  唐新杰,珠海企业改制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唐新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国企业改革的难点与职工维权

  核心内容:以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转变为重点的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国企改革存在一些困难,但是,国有企业改制给职工维权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国企改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职工维权的方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改革从2003年到2011年,全国国有企业营业收入从10.73万亿元增长到39.25万亿元,上缴税金从8361.6亿元增长到3.45万亿元。净利润更从3202.3亿元增长到1.94万亿元年均增速达到25.2%。效果明显,但是有的企业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


  一、企业改革存在的困难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王勇去年10月24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的显著成效充分证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可以有效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道路必须继续坚持。指出,国企改革仍处于过程之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体制、机制、结构和历史问题仍然很多,归纳起来大约有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然任重道远


  全国90%以上的国企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革,2011年央企公司制股份制改制面达到72%,多数国企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套等机构,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逐步深化,近年来,部分地方国企和50家央企进行了规范董事会试点。;这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大难点‘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一鸣指出,国企改革是为了更好地与市场经济体制兼容,取得的成就是毋庸置疑的,但因历史沿革、体制机制和认识不足等原因,还有很多难题有待破解。


  发展方式仍然粗放,布局结构还需调整


  自改革脱困;三年攻坚;以来,全国已有5010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有序退出了市场,同时国企和国有资本逐步从中小企业层面和一般生产加工行业退出,使国企的战线大大收缩、布局结构得以优化。


  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各级国资委成立后,逐步建立起委托代理关系和激励约束、追究等机制,推动国有产权透明管理、进场交易,强化审计和外部监督,改革经营者选任制度扣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一些国有资产管理中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干预有增加的趋势。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方式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债务转移;债务抵销;债务豁免;债务混同;削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和融资减债等。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一、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上述第三方一般是负债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有意对负债企业进行重组其他企业。该第三方愿意出资购买债权,并由其承接对负债企业的债权。作为购买债权的对价,第三方可以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权利向债权人进行支付。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的规定,负债企业转移债务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将其对负债企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时,应通知负债企业。否则债务转移或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进行债务转移时,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与主债务应一同转让,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债务或者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比如,根据我国有关外债管理法规的规定,外债的转让必须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变更登记。


  又比如,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人民银行2001年10月26日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可以向外商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债权,但转让前必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债务抵销


  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如果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相等,对尚未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有清偿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而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债务抵销有利于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对债权人来说,则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及时实现。


  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经常会结合债权转让这种重组方式配套运用。这种操作方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根据。


  《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的操作方法。


  举例说,郑百文重组方案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由三联集团公司以3亿元的价格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其对郑百文的部分债权约15亿元,并在购买后将该债权全部豁免。


  四、债务混同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举例说,如果债权人与负债企业合并,则负债企业对该债权人的负债自然消灭。我国《公司法》和有关会计法规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五、削债


  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破产,债权人只能收回部分权,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债权。因此,通过适当的债权减让,有利于避免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这种重组方式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实践中,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经常得到采用。在前述;粤海重组;案中,广东省政府就是经过与境外债权人两年多的艰苦谈判,为粤海公司平均削债42.78%,并形成一个;双赢;的债务重组方案,最终成功重组粤海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务追偿过程中通常会对一批具有部分偿债能力、但不宜起诉的债务人,通过深入调查最大偿债能力、反复谈判和严格审批程序,采取削债的方式收回部分债权。


  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实践中,处于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存在非运营资产,如果能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来,并用于抵偿债务,则可以在实现财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做出经营结构的调整。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也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的一种债务重组方式。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既可以是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债权、股权、资产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举例说,A公司对B公司负债500万,A公司持有C公司一定的股权。现A公司以公允价格400万向A公司收购其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并以其对B公司享有的500万债权中的相应部分冲抵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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