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唐新杰律师:企业家应当依法充分利用公司自治,提高公司效率
公司自治既包括公司主体自身的自治,又包含公司法律关系中各类主体的自治。公司自治主要是指法律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自由行为,充分尊重公司在创设、变更与消灭公司法律关系方面的自治精神。
一、公司自治的三大基本要求分别是人格独立、财产独立与行为自由。
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自治的人格基础,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公司有且独立于股东的人格、经营者的人格、政府的人格。公司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公司的人格权包括公司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公司财产独立是指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公司财产权利尤其是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是公司最重要的民事权利。
公司行为自由是公司自治的核心,包括公司单方行为自由和双方行为自由(契约自由、合同自由),还包括多方行为自由(章程自由)。
二、我国现行《公司法》是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
现行《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大胆放手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大大扩张了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法》是一部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原则废除了实缴资本制与最低注册资本制,废除了股东最低货币出资的规定,废除了年报制度等等。
三、公司自治为公司效率提供了可能。
公司效率必然仰赖于公司自治,公司自治为公司效率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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