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35 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91 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实践中,股东以各种形式抽逃出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大部分企业人士对该行为如何认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均不十分清楚,本文梳理如下:
一、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如何认定?
股东抽逃的出资财产含股东从公司抽逃的各类财产,既包括股东原始出资的特定财产,也包括后取得的其他财产(如货币)。
1、抽逃出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12 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删除了前述第1 项规定,保留了抽逃出资的其他四个类型。即:单凭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但其余四种行为仍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2、抽逃出资与借款的区别
判别抽逃出资行为与借款行为,一般应考虑如下因素:
(1)涉及金额。取得的公司财产占其出资财产之大部分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取得的公司财产不占其出资财产之大部的,借款的概率高。
(2)对价(利息)。股东取得公司财产之前无对价(包括租金、利息)约定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股东取得公司财产之前有利息约定的,借款的概率高。
(3)偿还期限。无偿还期限约定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有偿还期限约定的,借款的概率高。
(4)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反之,借款的概率高。
(5)程序。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反之,借款的概率高。
(6)控制权。有控制权的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无控制权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借款的概率高。
(7)会计处理方式。作为公司应收款处理,确认公司对该股东债权事实的,借款的概率高:未作应收款处理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8)透明度。告知全体股东的,借款的概率高;反之,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9)间隔期限。间隔期限较长的,借款的概率高;间隔期限较短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
二、抽逃出资股东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公司有权依法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侵权责责任,对其提起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之诉。由于抽逃出资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由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当控股股东高压控制而怠于起诉时,适格的其他股东有权依《公司法》第151 条的规定,对抽逃出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2、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如果公司缺乏偿债能力,又怠于请求抽逃出资股东偿还出资差额,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抽逃出资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14 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3、抽逃出资股东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59 条规定了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抽逃出资股东还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本文不作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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