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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强制过户谁给税费

  唐新杰律师,珠海企业改制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唐新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一、关联交易风险特征和避税规律

通过对近几年的关联交易分析,发现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避税规律和新动向,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主要表现为定价方法和政策为境外母公司掌控,定价方法在年度间甚至年度内不固定,关联与非关联交易利润率水平差异较大,母公司限定关联交易息税前完全成本加成率,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不符。

关联购销比重不大或无关联购销往来,但向境内外关联方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有的支付名目和方向年度间有重大变化。如管理服务费、市场推广费、财务税收管理支持费、特许权使用费、审计服务费等,其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有待核查。近年来,部分外资企业将征税项目改为不征税项目,向母公司关联支付费用改为向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支付费用,关联支付改为非关联支付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更多地通过境内公司,内关联转让定价、支付多种名目管理服务费问题日益突出。因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政策差异,诱使部分企业更多地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定价和支付费用的方式,使利润发生地区间转移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企业应得利润与其在产业或产品价值链上实际利润不相称,与同行业独立企业利润水平相比明显偏低。

股权架构复杂多变,隐匿真实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或对交易活动进行实质控制转移利润。主要表现为股权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变更,特别是“爷爷辈”以上控制方的股权转让,或平价低价转让股权,逃避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隐匿真实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实质性管理或控制未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改变销售模式和渠道,使客户结构变化,申报关联交易额大幅下降。

实际受益人身份存疑,外方股东行为不合常规,有逃避税收的重大嫌疑。主要表现为外方股东变更为香港、新加坡等有协定优惠缔约国的投资性公司,管理人员很少且多为境内人员兼职,专管境内被投资企业咨询服务并分取利润。还有外方股东默认容忍境内被投资企业多年不分配或少分配账面利润,另为境内被投资企业融资,或收取大额咨询服务费,既有逃避非居民企业股息分配税收扣缴嫌疑,也有利用非贸易方式转移利润避税之嫌。

母子身份互换,外资境内新投资企业。外资转内资,或将主要业务或部分职能转到关联内资企业。原先境外上市子公司变更为投资控股或管理母公司,向境内公司收取管理服务费或跨境融资费用。部分海外上市的大型外资企业新投资建立新公司,转移主要业务。部分返程投资性质的非居民股东撤资,或将股权转给境内关联企业或个人。设立“桥”公司人为分割跨境关联交易,将销售职能转移到母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的子公司或销售公司,有的外资企业将主要业务转移到关联内资企业,缩减外资企业规模。

二、关联交易涉税风险的应对策略

泰州市国税局在全面深度分析关联交易申报数据,掌握避税规律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锁定重点对象,采用“双层架构、团队管理”模式,区分不同对象和不同级别风险,注重多手段融合和拓展管理链条,推进大企业和国际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针对性的风险应对策略,提高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绩效。

紧扣关联交易风险特征,拓展把控关联交易信息

确保关联交易申报信息质量是前提。要注重关联申报前、中、后的培训辅导和过程控制,通过发布《自核要点》进行风险提示,菜单式列示整改要求,修正异常信息,全面提高关联申报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大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外部信息交换披露工作机制,注重将收集到的企业组织架构全景、职能定位变化、交易流程设置、作价模式确定、主要客户信息、信息宣传报道、股市公告信息等内容,放到企业商务环境、发展规划、产业链条等方面整合增值利用分析,并适时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和新政策变化对关联交易的新影响新动向,逐户建立重点企业动态管理档案。

固化企业关联交易数据,做深跨国交易风险排查

综合评估目的是厘清企业财务核算,固化企业关联交易数据,还原关联交易多项指标,在此基础上,锁定关联交易管理重点对象,逐户确定下一步应对策略,分别向稽查、反避税、情报交换、日常跟踪管理等环节推送任务。并将评估信息和结果及时充实重点企业动态管理档案。

以职能定位为抓手,多管齐下加强转让定价管理

1.深度分析同期资料,确定关联交易税收风险。每年确定职能风险专项调研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和组织专业团队集中会审方式,对企业五个方面21个项目129个关键点逐项审核,运用多方数据考量企业功能定位准确性、总体利润分割合理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靠性。筛选重点风险应对企业。

2.组合运用多种手段,提高跨国关联交易管理水平。

灵活运用税务审计分析性复核、关联交易综合评估、行业可比性分析和谈判、内控风险测试、税务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改正以及情报交换等手段,加强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紧密合作和与政府的沟通协调,不断提升跨国关联交易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

----完善反避税案源库,实施三级跟踪管理。将外关联交易2000万元以上和职能调研企业纳入转让定价管理案源库,按照避税嫌疑大小和涉税风险程度进行立案调查、重点调研、日常监管三个等级的持续跟踪管理,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开展跨国交易专项评估,锁定避税嫌疑企业。根据对案源库企业集中会审结果,确定专项评估对象,实地核查承担的功能和风险,对关联交易利润率与非关联交易、相同行业、潜在可比企业利润率水平进行比较分析。

----运用税务审计技术,强化跨国交易内控测试。对内关联较大的企业运用分析性复核、经营指标比较分析、ERP管理系统穿行性测试等审计手段,强化经营管理各环节、业务流程各个节点的税收风险内控测试,排查风险点。

----利用情报交换手段,打击跨国避税行为。通过情报交换确认隐匿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通过外来情报核查,核减企业向境外关联支付不真实不合理的管理服务费用调整补税。

----注重执法文书应用,提高转让定价管理绩效。对怠于提供涉税资料和不积极配合调查的企业,通过《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规范执法文书的有效应用,加大职能调研工作的力度,提高企业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管理的配合程度,预防职能调研过程中税收执法风险。

----加强跟踪管理,注重反避税技术在日常管理中的运用。对暂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关联交易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反移送至日常管理环节。运用反避税技术,减少支付境外母公司特许权使用费,停止支付母公司管理服务费,对企业关联交易进行调整。有效解决企业长期低负申报、利润转移、不合理成本费用等问题,化解潜在风险。

3.分层分级管理,“团队+项目”推进职能风险调研。逐步扩大职能风险调研范围。将企业按风险程度、关联交易金额和比重分为A、B、C三类分级应对。A类企业关联交易金额大,类型复杂,存在较大避税嫌疑,由市局专业团队直接应对。B类企业关联交易类型单一,交易规模大,整体利润率接近行业利润水平,由县市局风险团队专业应对,核实关联交易的实际利润水平,存在避税嫌疑的,移送市局进一步调查。C类企业关联交易规模小,由基层主管分局实施应对,促使企业自行调整。

分析调查股权转让信息,加强股息分配税收管理

根据商务部门企业股权变更信息,重点对股权平价低价转让、关联转让、转让到协定优惠缔约国企业,以及境外转让行为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分析转让协议、转让目的、作价方式、支付形式、被转让企业留存收益、被转让企业资产现值以及转让行为对新股东未来股权投资收益税收处理的后续影响。从股市公告获取企业持有方股权转让信息,对间接股权转让追缴税款。关注企业因海外和境内上市需要而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提前介入掌握情况,帮助分析防范风险。

制定《股息分配非居民税收台账管理办法》,每年通报外资企业未分配利润情况,重点关注多年不分配或少分配账面利润,但向母公司大额支付费用和融资的企业。逐户核查不分配原因和依据,核查存在未分配利润但投资新项目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

深入核查大额付汇项目,双向推进税源税基管理

从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管理两个方向出发,重点锁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频繁或大额向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经营业绩不佳又向关联方大额支付管理服务或咨询费的企业、长期向关联方支付定额或定比分摊服务费的企业、对外支付总额大幅上升或总额持平但支付方向和名目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制定船舶建造等重点行业对外付汇涉税风险监控管理指导意见,开展专项核查。

关注境内关联交易风险,强化非跨境集团风险管理

内关联比重较高,多为集团内企业之间多类型关联交易行为。针对集团企业组织体系复杂、经营模式多元、关联交易频繁、管理风险增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集团或母公司为主体,梳理控股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将企业集团可能存在的共同研发费用摊销、集团重大项目筹资、集团内关联交易作价等方面的风险进行汇集、整理、分类,从集团企业特征、风险存在的主要环节、风险表现及识别方法、集团企业间的关联交易税收处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描述和剖析,制定《集团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南》。

强制过户谁给税费

债务人如果出现不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房产,那么法院强制过户谁给税费下面由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强制过户谁给税费

法院强制执行,税费和普通买卖是一样的,但原则上房产过户时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如果满两年且为卖方唯一住宅,只需要缴纳1.5%契税。

如果满两年为卖方非唯一住宅,需要缴纳1%个人所得税、1.5%契税。

如果未满两年,需要缴纳1%个人所得税、5.6%营业税、1.5%契税。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法院在执行当中主要采取哪些措施,按照现在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手段主要有以下十项:

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

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法院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院给以保护;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由法院立案机构办,还是法院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最高法院现在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是对第6条的补充。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

第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拍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第二,无益拍卖的变通处理。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最高法院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第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主张以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法院可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法院还可以决定再进行拍卖。关于拍卖次数的规定,动产拍卖两次,不动产拍卖三次;也规定了确定保底底价的标准,每一次降价不得降低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也就是说第一次拍卖的财产比如评估价是一百万元的话,你可以以80万元作为保底价拍卖,如果叫价在80万元以下的视为无效;第二次拍卖时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万基础上再下调不高于20%,也就是64万元,64万元再流拍还可以在64万元基础上再下调20%,成52.8万元。动产只拍卖两次,如果按照变卖价处理,变卖最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二分之一。还有一个规定,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的消灭,买受人买取的是没有负担的标的物,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

第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该争议的名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甲。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出,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接收,人民法院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

第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法院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

第八,强制完成行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法院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权,该纠纷经法院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执行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方式:对某甲罚款;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容和进行公开训诫;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这种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

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最高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

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以上十种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单独使用、并列使用、交叉使用。在强制执行中的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处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主要有:罚款;拘留;追究刑事。对于在执行中有关人员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现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公诉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

上面的十项执行措施是法律手段,是由现行法律规定的。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中央中发11号文件精神的过程中,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创造出一些执行制度,也叫手段,我给列出九种:

第一,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发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

第二,执行审计制度。执行法院组织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被执行人名录公示制度。最高法院在策划建立执行社会信用系统,也叫做执行社会威慑机制,把每年执行的案件全部上网,网上公示,并和银行系统连接,达到资源共享,形成社会监督,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系统功能在于:如果被执行人有债不还,却另外投资成立新的公司,在登记过程中工商机关查出来,将不给他注册登记;银行在网上看到其欠债不还就不给他贷款;等等。威慑机制非常理想,最高法院执行办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正在操作中。

第四,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债务人不能高消费,宝马车、奔驰车开着、洋楼住着,这个不能允许。很早以前,深圳法院就这么做:他们召开了一次债务人大会,全市债务人都来了,债务人开着大奔、宝马来的,散会时候钥匙被全留下,而且不能再拥有这样的车,有力地促进债务人主动偿债。这在许多国家都有这个规定,我国立法上应当肯定下来,债务人不能有高消费,要形成社会监督。

第五,财产举报制度。很多地方很灵验,重赏下面必有勇夫,奖金有的由债权人支付。

第六,财产调查权。债权人的律师可执执行法院的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七,预立案登记制。这是深圳中院创造出来的,这个做法很好,四川执行局局长也表示要这么做。债权人防止超期限丧失申请执行权,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在没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下,申请预立案登记;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了再交申请执行费,法院才正式立案,当事人减少了诉累,法院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劳动。

第八,轮候查封制度。

第九,制发债权凭证制度。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的时候,税费和普通买卖是一样的,但原则上房产过户时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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