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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不同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突出特点是什么?

 唐新杰,珠海企业改制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不同点

 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公司那样困难。


  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的突出特点是什么?


1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如果股东当初在公司注册成立时,已经缴纳了出资额,他就无须再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了即使将来公司解散了.他也不必再承担什么债务,现实生恬中,有许多有限公司终止后,债权人到法院起诉开办公司的股东,要求股东承担偿还债务的。根据有限的原理,这种起诉是不应该获得法律支持的。然而,有的时候,在个别的地方,法院受理后,仍然判决股东再继续还债,这就与有限公司的原理相冲突了,有限,顾名思义,股东只承担有限,但股东负有对公司清算的义务。因此,股东在开办公司时,只要开办的是有限公司,并且已经缴纳了出资额,只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而不应在出资范围以外还承担债务。


2有限公司的另一个特点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


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公司应当用全部财产去偿还。全部财产包括公司的全部资金和以物的形式存在的全部资产和对外拥有的债权等当公司用全部财产偿还债务后,剩余债务仍没有偿还完毕,公司可以进入清算程序。由公司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如果公司仍愿意负债经营,也可以不进入清算程序。


3有限公司最后一个突出特点是,灵活性较高。


在公司注册时,有限公司要求的注册资本不是很多。,一般情况下,有几万元就可以了,这给创办公司的人带来了很大的方便。有限公司管理上也比较方便,许多程序没有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复杂。它可以根据股东的愿望,把公司办得大一些,也可以办得小一些,船小好转舵,遇有市场风险时,小一点的有限公司转向也快。


因此,在以公司创业时,有限公司是最佳的选择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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