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新杰律师,珠海企业改制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唐新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应依债权法、合同法来判断。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的变更登记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来调整,登记是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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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加股东股份如何计算问:咨询两个问题: 一、有限公司新增股东,入股股价按原始股价还是按权益价是不是每次 新增股 东都需清盘 二、变现机制,股东退股变现比例是多少剩余资产肯定缩水和公司风险也加大。
答:
您好!未见到您的有关书面材料,初步分析,一般情况下:
一,有限公司新增股东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股东从原有股东处受让取得公司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增加;另一种是新股东对注册资本增资,在公司增资的情况下取得股东的地位。
一般而言,企业经营几年后资产增加了,新股东取得股权份额往往不是其投资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而是要少。具体新股东的投资能取得多少股份可以由股东间协商决定,并非每次都要清盘。
但是,在后一种新股东对注册资本增资的情况下,如果是以非现金增资的,应对新股东的出资进行评估。
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能进行退股变现,只有在公司章程无约束规定的情况下,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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